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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洪夏蕾与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衢开民初字第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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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洪夏蕾。委托代理人:夏琴音。委托代理人:徐文兴。被告: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波。委托代理人:宋兆龙。委托代理人:蒋能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夏蕾与被告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公路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夏蕾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洪夏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夏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1143.5元,由原告洪夏蕾负担。

审判员:王佳

书记员:郭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