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夏蕾。委托代理人:夏琴音。委托代理人:徐文兴。被告: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波。委托代理人:宋兆龙。委托代理人:蒋能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夏蕾与被告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公路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夏蕾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洪夏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夏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1143.5元,由原告洪夏蕾负担。
审判员:王佳
书记员:郭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