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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杨胜、杨凯霖、杨光明与刘承钜、刘英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3)克立刑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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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过失致人死亡文书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人)杨胜,新疆阿图什市人。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人)杨凯霖,住阿图什市。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人)杨光明,河南省镇平县人,住阿图什市。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人杨胜、杨凯霖、杨光明诉刘承钜、刘英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阿图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阿立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胜、杨凯霖、杨光明起诉被告人刘承钜、刘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则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不在自诉案件之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三项自诉案件的类型。其中,(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7.侵犯知识产权案;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显然,本案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三项自诉案件的任何一个类型的案件。综上所述,上诉人起诉被告人刘承钜、刘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自诉案件不能受理,相应,则不具备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阿图什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芳东审判员:张霆审判员:吐尔干布比·托合达逊

书记员:阿依努尔·提力瓦尔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