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7日转取保侯审。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2)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儿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舒某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儿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舒某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儿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倩倩
书记员:沈巧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