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文华。被告:吴越锋。委托代理人:申铁旗、郭钢军,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华诉被告吴越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越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华撤回对被告吴越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张文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园
书记员:薛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