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金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兵。被告李金荣。

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金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新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金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租赁一辆车牌号为浙G×××**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双方约定每日租金为350元;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每天按所欠租金的0.5%支付违约金;因被告欠汽车租金过多,原告要求被告将车开回,被告称资金紧张,暂欠几天。嗣后,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后,原告于2012年1月15日晚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下付新村将车开回。被告实用车辆71日,租金24850元,已付7000元,尚欠17850元。因被告未将车钥匙交还,原告更换车辆钥匙,费用28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租金17850元及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租金总额0.5%支付,从2012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车辆换锁费用2800元。庭审中,原告将违约金请求变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李金荣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车牌号为浙G×××**的丰田汽车一辆,租金为每日350元,租金应在还车时付清,逾期支付租金,则每天按租金总额0.5%支付违约金;由被告向原告交纳人民币2000元作为车辆押金。原告于当日将车辆交付被告使用,后因被告拖欠租金过多,经原告多次催讨未付,原告于2012年1月15日将车辆开回。被告实际使用车辆71天,租金计24850元,被告实际支付7000元(含押金2000元),尚欠17850元。另查明,因被告未及时交回车辆钥匙,原告更换车辆钥匙花费2800元。上述事实,有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接单、收款收据各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租赁汽车一辆,现欠租金1785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应每日按租金总额0.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未返还车辆钥匙造成的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换钥匙费用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金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金人民币1785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森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更换汽车钥匙费用人民币2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由被告李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16.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699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凯人民陪审员:朱正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

书记员:陆海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