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建华,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钮起全,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华诉被告钮起全车辆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夏怀兵
书记员:栗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