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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林木水盗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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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木水,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陆丰市。因贩卖毒品罪,2007年1月16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1年9月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2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木水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海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木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林木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理查明。一一、2009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林木水到隔壁林某1的养鸡场盗窃林某1养殖的90只佛山良种鸡(价值共3240元)后,被养鸡场的管理人员周某发现,被告人林木水逃离现场。当天晚上,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木水的家里缴获被盗窃的90只佛山良种鸡已发还林某1。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林木水的出生日期为1967年7月25日。2.本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林木水2007年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3.广东省四会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证明林木水2001年8月13日刑满被释放。4.搜查笔录,证明2009年8月25日20时10分至25分,陆丰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林木水的住处,进行搜查。5.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黄色佛山良种鸡90只。(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9年8月25日20时10分左右,陆丰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位于林木水家进行勘查,发现院内有黄色佛山良种鸡90只,每只重约2.5公斤,现场已绘图并拍照。(三)、鉴定结论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09]89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涉案90只佛山良种鸡(三文鸡)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240元。(四)、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的证言:2009年8月25日晚上8时左右,我在给鸡打药时,发现一男人拿一张梯子在爬围墙,我意识到有人偷鸡,我就出去打电话告诉老板林海生,回来发现梯子不见了,发现鸡群少了很多,后来老板林海生也来了,我们一起去放梯子隔壁的一家看,发现他们的院子里有我们的鸡90多只,然后老板报警。2.证人林某2的证言:我家里90只鸡是我隔壁林海生鸡场的,鸡是我儿子林木水偷林海生鸡场的。(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1陈述:我最近清点养殖场鸡的数量,发现鸡少了三百多只,我怀疑有人偷鸡,2009年8月25日19时50分,我鸡场管理人员周某发现有两男子用竹梯到我养殖场,即打电话向我报告,这个过程中那两个男子乘机逃走,逃进林木水家中,我知道情况后就到林木水家中看,发现有我场的鸡。当时林木水的父亲在家,他说鸡是他儿子林木水偷的,于是我就报警。(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木水供述:2009年8月25日晚20时许,我爬墙跳到我家邻居林某1的鸡场,把养殖场的鸡偷抓到我家,后来被养殖场的工人发现。我马上翻墙逃跑,我共偷林某1的鸡约90只。二、贩卖毒品2012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林木水到陆丰市东海镇向一名叫“老黄”的男人(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除部分自己吸食外,其余部分分装成小包,通过号码为180××××6555的手机作为联系工具,以每小袋3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在海丰县海城镇美食街等地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15次共1.5克、刘某2次共0.12克。2012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木水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2小包,净重0.29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5月14日下午2时许,在九都山市场边将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的犯罪嫌疑人林木水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海洛因二小包(重0.29g、手机一部)。2.海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拍照,扣押海洛因2小包,手机(号码180××××6555)一部。3.手机通话记录。(二)、鉴定结论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2]116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鉴定从磷酸酶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的成分。(三)、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的证言:我吸食的毒品都是通过拨打林木水的电话180××××6555,然后约定好地点交货。我于2012年5月份开始向林木水购买海洛因,每天一次,一次一小包人民币50元,至今我向林木水购买了15次,每次重0.1克。经对混杂照片的辨认,指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是林木水。2.证人黄某的证言:这几天因毒瘾发作,我又重新吸毒,同时我也感到毒品的危害,这几天我向刘某(女,约三十多岁,海城镇人)购买了三次毒品海洛因,每次一小包,价值一百元,购买海洛因时都是我打她的电话(1514xxxx59),同她合伙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还有一个名叫林木水的男人,他的电话号码是180××××6555.因我感到毒品对我的危害,所以我想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这些毒贩。今天下午三时许,我与公平派出所的民警联系后,用我的电话(134××××9843)拨打刘某的电话(159××××5559)购买海洛因,因刘某的电话关机,接着我又拨打林木水的电话(180××××6555),向林木水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海城镇公园路九都山市场旁交易。今天下午4时许,林木水到现场时,被公平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抓获。经对混杂照片的辨认,指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是林木水。3.证人林某3的证言:我父亲林木水的电话是180××××6555,我父亲吸毒多年,是否贩毒我不清楚,不过我知道平常经常和一名吸毒的女青年人在一起。4.证人庄某的证言:我没有向林木水购买过毒品,但我知道林木水有在贩卖毒品,我来海丰的时候他曾免费提供五次毒品给我吸食,我平时与他联系都是打他电话180××××6555联系的,这个电话他已经用了几个月的时间。经对混杂照片的辨认,指出提供毒品海洛因给他吸食的人是林木水。5.证人刘某的证言:我有向林木水购买海洛因两次,每次人民币30元,购买两次后林木水和我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林木水就免费提供海洛因给我吸食。经对混杂照片的辨认,指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是林木水。(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木水供述:我于2012年5月8日起开始贩卖毒品海洛因,每天贩卖毒品海洛因2至3次,每次100元至150元不等,2012年5月14日我还准备送货去给买家时被民警在海丰县九都山附近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两包,价值约人民币100元和150元,吸毒人员平时都是通过拨打我的手机(号码:180××××6555)联系的。我的毒品海洛因是向陆丰籍的一名叫“老黄”的人购买的。

以上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木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木水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重1.9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木水所犯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木水犯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木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木水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木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伟忠审判员:王春林人民陪审员:刘信杏

书记员:曾宇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