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何某甲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取头薪,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二、被告人何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倪松华
代书记员:王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