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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金某甲、金某乙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温瑞刑初字第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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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国珍。被告人杨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11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杨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杨某及辩护人叶国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能自首,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二、被告人金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三、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11日止)。四、追缴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杨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7740元,追缴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22260元(其中2385元扣押于公安机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婉如

书记员:薛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