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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陈某甲、陈某乙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温文刑初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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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2月1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2年3月9日被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乙。因本案于2011年2月11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2012年3月9日被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丙。因本案于2011年2月11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2012年3月9日被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犯赌博罪,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抽取头薪外,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等人经商量后,在本县峃口镇双塆村村委会一楼办公场所内,组织蔡某丙、蔡某庚等人以麻将、骨牌九、花会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其中麻将按庄家赢20元抽1元、骨牌九以庄家赢1000元抽50元、花会以庄家赢的5%的比例抽取头薪。当日下午3、4时许,文成县公安局当场抓获110名涉赌人员(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查获赌资121175元,扣押无主麻将一副、骨牌九两副、花会一副及无主赌资人民币43382元,已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峃口镇派出所被抓获归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丁、吴某甲、陈某戊的证言,均证实2011年2月10日下午,自己和陈体教、陈永财、陈菊山、陈体湾、陈永则等人在双塆村搓麻将,陈某乙在抽头薪。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和丈夫陈永康去双塆村老人亭打麻将,当时看到老人亭一楼有一桌麻将,一桌花会、一桌牌九,旁边围了大概有上百人。后来,自己坐下来搓麻将,陈永康站在边上看。大概下午4时许,民警就过来抓捕了。麻将是搓五块钱一台,一般一盘输赢额在几十块钱。赌具是老人亭平时放在那里给赌博的人使用的。那天是有人抽头薪的,打麻将的桌子旁边放着一个篮子,如果谁胡牌五台或五台以上,谁就放五块钱在篮子里,花会儿和牌九那里人比较多,是有人站在旁边收头薪的,具体抽多少不清楚,是平时管理老人亭的那几个老人收的,但叫不出名字,都是双塆本地人。3、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0日赌博场地是村里老人协会的,是村委会送给老人协会用的,老人协会没有人负责,也没有承办给谁,但平时由阿伯管理,老人协会平时是听听唱词,有时也打麻将,但没有赌博。4、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0日下午14时30分许,自己到平和乡双塆村村委会找胡克谈时看到里面共有两个房间四张桌子,三张桌子在外面房间,其中靠门的一张桌子在赌花会,另外两张桌子在赌牌九,里面房间的一张桌子在用麻将赌博。胡克谈等人在赌牌九,最少的押注一百元,押注大的在千元以上,一个骰子最多有五六千元。另一桌赌牌九的其没有去看。蔡某戊等人在玩花会,押注一般在二十到九十元间。后来警察在现场共扣押10多万元现金及一支手枪,手枪可能是蔡某丁叫过来的瑞安年轻人带来的。这次赌博是平和乡双塆村的陈某甲等人组织的,头薪是陈某甲抽的,陈某乙和陈某丙有帮忙抽头薪,牌九是抽头百分之五,每赢一万块钱,抽头薪五百元,自己看到一次坐庄的人赢了三万元,陈某甲抽头薪一千五百元,花会是如果庄家赢了,抽头百分之十,一个下午结算一次,如果数量少,庄家就随便给一点。牌九是陈某甲提供的,花会是蔡某戊、蔡日将、蔡某乙提供的。自己当日有玩花会。5、证人蔡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听说平和乡双塆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里面有很多人在打赌。2011年2月10日14时30分许,自己就到办公楼看,看到里面共有两个房间四张桌子在赌博,三张桌子在外面房间,其中办公楼靠门最外面的桌子在赌摆花会,办公楼正对大门的桌子在赌骨牌九,进入村委会最里面那桌也是在赌骨牌九,这桌的赌注最大,里面房间还有一张桌子是四、五个老年人在用麻将赌博,应该玩得不大。自己看到共有100多人在参加赌博,后来被警察扣押的估计有10多万元及一把手枪。赌博是由双塆村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召集的,他们三人有抽头薪,具体是骨牌九庄家每赢一万人民币,他们就抽取五百块,花会头薪具体不清楚。赌博场地就放在双塆村委会,赌博工具不知道是谁提供的。6、证人蔡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0日下午13时许,自己到双塆村村委会找蔡某庚要债,看到蔡某庚在赌花会,另外还有两桌在赌牌九,自己和蔡某庚、蔡某戊搭股坐庄玩了3盘花会。赌场开了四、五天,头薪是双塆村的陈小海,真名叫陈某甲抽的,陈某乙和陈某丙有帮忙抽头薪,抽过来的头薪再交给陈小海,有些头薪是用于双塆村唱戏用的。花会是庄家赢一千元抽五十元,骨牌九大概庄家赢一万元,抽三、四百元,听说一天起码抽五、六千元头薪。赌博工具听说是高楼人提供的,具体不知道。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赌场是陈某甲组织的,并抽取头薪,是按庄家赢的百分之五抽取的,自己听赵汉垟、陈崇浪、季某说现场被查获的一只仿真手枪是周洪树的。8、证人蔡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2月10日下午自己在平和乡双塆村下塆老人协会里赌博,赌场是一个叫小海的人组织的,名字不清楚,是平和乡双塆村的,如果庄家赢了就给小海5%的头薪。辨认笔录证实小海即为被告人陈某甲。9、证人蔡某戊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0日下午1时许,自己在双塆村村委会赌花会,当时里面有一百多人在那里,赌花会的有十几个人,赌牌九的有二十几人,其他很多人都是在那里玩的。陈某甲在赌场里抽头薪,他一直在场边走来走去,算账的时候他就过来拿,庄家每赢1000块钱都要给他40块钱。10、证人蔡某己的证言,证实自己和蔡日畅大概是14时许到赌场,赌场有一百来个人,有四个赌桌,有两张是赌骨牌九,一张是麻将,一张是花会,自己看到有人在赌场里抽头薪,大家叫他小海。11、证人蔡某庚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0日下午自己在平和乡双塆村参与赌博。双塆村赌场已经开了两、三天,头薪是双塆村(下塆)的阿海抽的,大概是一千元抽五十元,花会的赌注比较小,骨牌九赌的比较大,大的一盘上万元。12、证人蔡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2月10日下午两点多自己到双塆村村委会时看到很多人已经在赌博了,有一桌花会、两桌骨牌九,期间看见坐庄的给了陈碎海500元钱,因为赌场是陈碎海开的,陈碎海是在赌场抽头薪,庄家赢一万抽五百块钱。大概半个小时后,公安局的人过来抓人,陈碎海当时出去了并没有被抓住。辨认笔录证实,陈碎海即为被告人陈某甲。13、证人方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0日下午15时许,自己去平和乡双塆村上塆自然村看戏,在平和乡双塆村办公楼里看到很多人在赌博,外面房间有三张桌子,有一桌花会、两桌牌九,自己是在旁边观看,没有参与赌博。后来公安机关来了,口头传唤了一百多人,收缴了一把手枪,扣押了十几万元现金。自己在现场听说头薪抽过来是给陈某甲的。14、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双塆村村委会赌花会,当时有一百多人在赌博,有两桌赌骨牌九、一桌赌花会,双塆村的陈小海在赌场抽取头薪。1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0日下午13时许,自己在村委会一桌骨牌九上押了两注,另外两桌赌什么没留意。听村里人说赌场是小海开的,是有抽头薪的,自己到的时候有三、四十人在赌博。16、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1年2月10日下午在平和乡双塆村村委会赌花会,当时村委会里有一百多人,有赌骨牌九的、也有搓麻将的。自己听到是一个叫阿海的人在抽取头薪,听说一天可以抽取一万多元人民币,自己不认识阿海。17、证人陈某庚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0日自己到平和乡双塆村村委会赌博,里面一共有四桌,一桌麻将、一桌花会、两桌牌九。场地是双塆村村委会的,听说是一个叫阿海的人召集的,不过具体叫什么自己不知道,人看见应该认的出来。18、证人方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和方世爱等人经过下塆村村委会时看见很多车停在附近,有很多人在里面,还有一个人喊是不是来赌博的,听人说赌场就是这个人开的,大家都叫他小海,赌场里有赌骨牌九、赌花会的。19、证人蔡某辛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0日自己在平和乡双塆村村委会看赌博,听说是一个叫阿海的人牵头召集赌博活动的,具体名字叫不来,人看到是认识的,抽头薪的应该也是他。20、证人陈某辛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0日下午,自己和陈某戊、陈永则等六人在平和乡双塆村村委会搓麻将,是一块钱一台,旁边还有上百人在赌牌九,场地是双塆村委会的,头薪是双塆村老人协会收的,每人二十块钱,收走一块当头薪。21、证人陈某壬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0日中午,自己在村委会的公路边看见陈某甲,当时陈某甲对自己说赌博先移到村里老人协会来,头薪抽起来给村里做戏,戏做完了,再由自己父亲拉去赌等话,当时还有人在场的,具体谁在记不起了,自己当时没有回答。当日下午,自己在双塆村村委会看别人赌博,自己没有赌博,也没有组织人员赌博。当时有上百人参与赌博,不过有些人是看热闹的,共有四桌人,里面一桌是麻将,外面有两桌是牌九、有一桌是花会,里面一桌麻将是陈某乙抽头薪的,外面谁抽不知道。二、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自己与陈永清商量抽点头薪放在庙里唱戏用,自己就对赌博的人说放在村委会里赌,当天是陈某乙和陈某丙抽头薪,自己没有去赌场抽头薪。2、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证实2011年2月10日下午,自己和陈某壬、陈某丙在村委会商量从赌博里抽取一些头薪用于村里唱大戏,于是,三人就分头去各个赌桌抽头薪了,自己在麻将桌抽头薪,陈某壬和陈某丙是在骨牌九桌抽头薪,每赢一百元抽头薪5元,自己总共抽了30元,陈某壬和陈某丙不知抽了多少头薪。抽来的头薪是交给村里的老人协会的,自己帮忙抽取头薪只是说会分一个大概50元的红包,但还没有拿到。大家都是自己到村委会赌博的,没有车接送,赌博使用的骨牌九是村老人协会里面的,场地就在村委会。3、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证实2011年2月10日中午自己和陈某乙、陈某壬、陈圣梳等人在村委会办公地点商量开几天赌博抽几个头薪请戏班做大戏,大家都同意。当日下午14时许,开始在村委会组织人员赌博,共有四桌,一桌麻将放在里面,每20粒子抽一粒,由陈某乙负责抽,两桌牌九和一桌花会在外间,如果庄家赢钱就给些头薪,头薪是由自己和陈某壬负责的。当天共抽取头薪350元,都放在自己这里。参赌人员都是他们自己过来的,场地是村委会的,大概有七十多人参与赌博,有些人是来看热闹的,自己不知道陈某甲在赌场做什么,陈某甲没有跟自己一起参与组织赌博。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文成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在平和乡双塆村村委会一楼办公场所现场查获涉嫌参赌人员陈体塆等110人并对其随身携带的钱币进行扣押,查获无主赌资人民币43382元及骨牌九两副、花会一副、麻将一副。2、扣押物品清单、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发票、文成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11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查获无主赌资人民币43382元及麻将一副、骨牌九两副、花会一副,其中无主赌资人民币43382元已由文成县公安局特警大队予以没收,麻将、骨牌九和花会等物品予以收缴。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蔡某庚、陈丕发等67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及证人的身份情况及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等事实。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甲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尚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辩解其没有抽头薪,经查,证人施某、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等多名证人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在赌场抽取头薪,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光人民陪审员:郑明豹人民陪审员:李绍云

代书记员:戴乐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