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女,1968年3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4425211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原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因本案于2012年9月2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辩护人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赌资及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曾**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黄**提出“被告人曾**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曾**的供述和书证的记录能够相互印证,故辩护人黄**提出指控“被告人曾**赌资达335276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 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021元、六合彩登记簿1本、六合彩报纸3张、六合彩投注单和复写纸,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房耀庆
书记员:曾保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