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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永红(又名原红)裁定书

(2012)长刑终字第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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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贷款诈骗文书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长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永红(又名原红),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长治县苏店镇原家庄村东北街**。2004年11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1年11月2日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看守所。2011年11月6日因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8日由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1月19日由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县看守所。

长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原永红犯贷款诈骗罪一案,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后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长治县人民法院又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长刑初重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后,原永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8月,被告人原永红从长治县城关信用合作社新市街储蓄所负责人冯燕处得知,存入该储蓄所100万元,可以用100万元存款单质押贷款30万元后,便找魏生旺帮助找人存款,同年8月31日,魏生旺为原永红找好了存款人申合群,由存款人申合群在该储蓄所存入了100万元,并拿走一支100万元存单。后原永红在存款人申合群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户名为存款人申合群的100万元存款单做担保,采取伪造存款人申合群的身份证明、名章,及自己或找他人冒充申合群在贷款担保所需相关证明文件上签字、加盖名章等手段,通过冯燕在长治县城关信用社为其办理30万元的质押贷款。2007年9月6日,申合群持100万元存款单到新市街储蓄所取款时,工作人员发现申合群所持存款单是伪造的存款单,原永红的贷款程序就此终止。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2007年9月6日16时许,有人持户名为申合群、金额为100万元的定期存单到长治县城关信用合作社新市街储蓄所取款,工作人员核对后发现是假存单。2、户籍证明:被告人原永红基本情况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3、抓捕证明、羁押证明:2011年11月2日拉萨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工作人员将网上逃犯原永红抓获,2011年11月3日至2011年11月4日临时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4、长治县人民法院(2004)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4年11月19日,原永红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管制二年。5、证人冯燕询问笔录证明:其2007年在长治县城关信用社新市街储蓄所担任负责人。当时储蓄所只有一台打印机,更换打印机由联社信息部专人负责安装和维护。2007年8月,李连生问其介绍一笔存款能不能用存单办理抵押贷款,其询问城关信用社主任秦卫东后说可以办理,其说存款也可以给其顶任务。2007年8月31日,李连生、原永红和储户申合群等人到了储蓄所,其便与牛爱英清点完钱后,其将一支100万元的存款单打印出来给了原永红,原永红便同申合群等人出了储蓄所。十几分钟后,原永红又来到储蓄所,并将存单给其,让其办理贷款手续。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止付通知书、空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空白抵押物品清单、借款契约上的申合群的名章和手印都是原永红找他人盖的章和捺的手印,承诺书、申合群身份证复印件也是原永红给其的。2007年9月6日申合群持存款单来取款,工作人员发现该存单是伪造存单。申合群在存款前其不知道他叫什么,申合群存款时其没有要求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6、证人秦卫东询问笔录证明:其2007年8月期间担任长治县城关信用社主任,当时新市街储蓄所只有一台业务用电脑和打印机,办理业务的程序由长治县信用联社技术人员安装维护,长治县信用联社负责统一更换电脑和打印机。2007年8月,新市街储蓄所负责人冯燕对其说有一储户想存款100万元,然后用100万元存单质押贷款,其说可以办理。2007年8月31日下午,冯燕打电话说储户来了,让其去接款,其与司机王志兵到了储蓄所后院等存款手续办好后将款接走。7、证人牛爱英询问笔录证明:2007年其在长治县城关信用社新市街储蓄所工作,储蓄所只有一台电脑和打印机。2007年8月31日,有三、四个人到储蓄所存款,在营业室的有其、冯燕、原永红及原永红一个朋友,其与冯燕清点完钱后向储户申合群要了身份证核实身份,后冯燕将一支存款单打印出给其复核,其复核无误后交给冯燕,冯燕将存单给了原永红,冯燕没有与原永红说话,原永红便与其他人出了储蓄所,过了几分钟,原永红又来到储蓄所,拿存款单让冯燕办理抵押贷款。储户存款单打印出来后,不能再打第二支存单,设密码只能在电脑里设密码。2007年9月6日申合群来取款时,信用社工作人员发现存款单是假的。我们信用社2007年时不需要留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8、证人赵爱红询问笔录证明:其2007年时是长治县城关信用社新市街储蓄所会计。2007年储蓄所只有一台电脑和打印机。2007年8月31日下午其与原庆芳到柳林村的英才学校收款,申合群的存款手续是冯燕和牛爱英办理的,其后在整理存款手续时在存款凭条上补盖了其的名章。其听冯燕说过有人要来存款并要拿存单贷款的事。止付通知书上的储蓄所印章与其的名章是其盖的,其盖章前上面已经有申合群的名章、指印和牛艳慧的名章。9、证人原庆芳询问笔录证明:其2007年时是长治县城关信用社新市街储蓄所职工,2007年储蓄所只有一台电脑和打印机。2007年的一天一储户(申合群)存过100万元存款,当时其与赵爱红在柳林村英才学校收款,这笔存款是冯燕和牛爱英办理的。申合群存款前,其听冯燕说过她的朋友介绍了一储户要存100万元,其也听冯燕说有人要用存款单抵押贷款,冯燕后具体办理的贷款手续。10、证人韩晓芳询问笔录证明:2007年其在长治县信用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工作,负责联社各营业网点的计算机设备安装、维护和调试工作。新市街储蓄所2007年工作用电脑是1999年安装的,一直使用到2007年以后,2007年使用的打印机是实达NX600打印机,当时只有一台电脑和打印机,电脑操作系统是Unix3.0简易版,不具有文字、图表的编辑功能,电脑上的工作用程序也是其安装的,2007年8月信用社启用新存单后,在电脑上加装新的打印程序,从技术上当时无法将办理业务程序文件拷贝到移动盘上,也无法实现打印旧版存单及同时打印出新旧两张存单。11、证人李国昌询问笔录证明:2007年其在长治县城关信用社担任副主任,负责信贷、柜台服务和安全工作。2007年8月城关信用社新市街储蓄所办理过一张100万元的存款,存款人是申合群,存款手续办好后,冯燕和原永红拿着存款单找到其说想用这100万元存款单抵押贷款80万元,在这之前冯燕问过储户可不可以用存单贷款,其说可以。原永红后联系他人冒充申合群在止付通知书、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契约、承诺书上签字和盖章。后申合群拿100万元存单到储蓄所取款,工作人员发现存单是假存单,我们报了警。12、证人王红霞询问笔录、王红霞名章一枚证明:2007年8月其任赵村信用社出纳员。其有一枚由信用社统一刻制的黑色扁型名章,后信用社统一更换成带有编号的名章,其一直保存的原来的名章,其没有在编号为晋023678**的假存单上盖过章。13、证人王永生询问笔录证明:2007年8月其任赵村信用社信贷员,其有一枚由信用社统一刻制的铜质扁型名章,名章不用后,其一直保存着。2007年以后其已不负责复核存单,其没有在编号为晋023678**的假存单上盖过章。14、证人李连生询问笔录证明:其经郝俊兵介绍认识原永红,其后多次借给原永红现金,2007年8月,原永红问其存上100万元,能不能贷款,其询问冯燕后说可以,几天后,原永红说联系好存款人(申合群)了,其便与原永红乘车到了新市街储蓄所,原永红将申合群等人叫来,其中一男一女进储蓄所存钱,冯燕和另一名工作人员将存款手续办好后,我们便离开。后其与原永红、冯燕、城关信用社主任到长治市见过存款人(并非申合群),并在一些贷款手续上签字。2007年9月6日,冯燕打电话说申合群拿一张假存单来取钱,后原永红逃跑。15、证人魏生旺询问笔录证明:2007年8月的一天,余秀蓉说原永红的一个亲戚在长治县城关信用社工作,让其联系人存上100万元存款以完成任务,其让连建英帮忙联系储户,原永红同意给10万元好处费,2008年8月31日连建英和武卓生、姜先花到了城关信用社,他们将申合群叫来办理存款手续,原永红将一袋钱给了姜先花,其得了3万元好处费,存款时原永红让写一张保证书,武卓生就写了一张保证书,存款时其没有进储蓄所。16、证人余秀蓉询问笔录证明:其介绍原永红认识魏生旺,后魏生旺介绍一储户到长治县一储蓄所存款,其实际得到3000元好处费,存钱时其也一同去了。17、证人连建英询问笔录证明:2007年8月魏生旺说能否找个储户帮忙完成存款任务,其联系姜先花,姜先花同意联系储户但需要好处费,其后与魏生旺、原永红在余秀蓉家商量存款之事,原永红问其能不能用存单抵押贷款,其说不行。2007年8月31日,其与姜先华、武卓生、魏生旺等人到了长治县,原永红将好处费给了姜先花,武卓生将存款人叫来,存款手续办好后,其得到6500元好处费,其便离开。其后退给申合群4000元。18、证人姜先花询问笔录证明:2007年7月左右,连建英问其能不能联系储户向长治县一家信用社完成存款任务,其联系武卓生帮忙联系储户,后武卓生说联系好储户了,存钱的前一天,其与连建英到长治县看了看要存款的信用社,第二天其与武卓生、连建英到了长治县,存款人到后,武卓生领着存款人到信用社存款,有人将好处费交给魏生旺,魏生旺将钱交给其,其分了4000元,魏生旺、连建英分了一部分,其将剩余的5万多元给了武卓生。19、证人武卓生询问笔录证明:2007年8月,姜先花问其能不能找上储户存款100万元,以给长治县一家信用社完成任务。其便联系李全德帮忙联系,李全德联系上储户后,其与姜先花、李全德、赵春梅一起到了长治县,在姜先花的指引下到了长治县新市街储蓄所,其下车在外面等候,他们进了信用社办理存款手续,信用社一妇女将存款单交给申合群。存款后,姜先花给了其23000元好处费,其给了赵春梅22000元,其听说连建英和魏生旺每人得到5000元好处费。20、证人赵春梅询问笔录证明:2007年8月武卓生问其能不能联系100万元存款帮长治县一家银行完成存款任务,其便联系申合群,我们到了长治县城关信用社新市街储蓄所将存款手续办好,储蓄所一女主任将存款单从窗口递出来给了申合群,其分到22000元好处费,其给了申合群20000元,其后将另外2000元给了武卓生。21、证人李斗询问笔录证明:其曾介绍原永红与李红卫做煤炭生意,原永红是2005年至2006年之间与李红卫做生意的,其还替原永红父亲联系李红卫结算了煤款。22、证人李红卫询问笔录证明:经李斗介绍,其从2004年至2005年与原永红做过煤炭生意。23、证人张俊兵询问笔录证明:原永红没有租用过其的煤场。24、证人申合群询问笔录证明:2007年8月31日,赵春梅说长治县有家银行想完成任务,让其存100万元,并说存10000元给20元好处费,当天下午其取上钱后开车与其妻子赵贵云、李全德、赵春梅跟着武卓生的车到了长治县城关信用社新市街储蓄所,储蓄所工作人员清点完钱后,主任(冯燕)要复印其身份证,原永红说让他去复印,原永红拿上其的身份证到外面复印好后交到柜台,其填好存款凭条,冯燕打印出存款单准备给其,其说没有设密码,这样又输上密码,冯燕又重新打印了一张存款单给了其,其拿上存款单离开,2007年9月6日其拿存款单取款时,信用社工作人员说是假存单。25、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01)公鉴(文检)字(2011)22号鉴定书、提取印模记录、提取记录证明:申合群2007年8月31日编号为02367875的山西农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上的盖印“长治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专用章”印文与送检的印文样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盖印。储蓄存款单上盖印的“王红霞”印文与送检的“王红霞”印文样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盖印。26、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假存单一支、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复印件一支、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复印件证明:申合群持有的编号为晋023678**的假存单一支,上面经办人为王红霞,复核人为王永生。真存单编号为VII02355433,操作员为冯燕。2007年8月31日申合群存款时的凭条。27、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止付通知书、空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承诺书、空白抵押物品清单、信用社借款契约、申合群身份证复印件、原永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永红办质押贷款时的手续。其中止付通知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物品清单、借款契约上有伪造申合群签名、名章或手印。28、借条复印件一支证明:原永红2007年8月31日借到冯燕10万元。29、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证明二份证明:申合群2007年8月31日在新市街储蓄所办理存款100万元的业务,存单号为VII02355433账户为630503-1021********,存期1年,为真实存单。2007年8月31日户名为申合群,存款金额为100万元,存单号为晋023678**,账号为630503-0311********,存期1年的存单为伪造存单。2007年7月20日以后,长治县信用社辖区内营业网点更换存单版本,凭证号为8位,2007年7月20日前所用的旧存款单凭证号为7位,不存在旧版存单凭证号为8位的情况。30、电视监控工程供货安装合同书、长治县城关新市街储蓄所安装平面图、设备清单及报价证明:2007年10月30日长治县城关信用社新市街储蓄所安装监控设备。31、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册、空白重要凭证领用薄证明: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相关空白凭证都已销毁。3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中警鉴字(2012)372号鉴定书、中警鉴字(2012)450号鉴定书证明:检材为户名为申合群,编号为晋023678**,存入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金额为100万元的山西农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样本为户名为牛科,编号为VII02355432,金额为15480元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一张;户名为刘艺堂,编号为VII02354940,金额为1800元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一张;户名为贾慧兵,编.号为VII02355447,金额为16512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一张;户名为杨付的,编号为晋71211**,金额为8000元的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社新市街储蓄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户名为王龙庆,编号为晋70493**,金额为20000元的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社新市街储蓄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户名为张爱清,编号为晋70498**,金额为11500元的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社新市街储蓄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经鉴定,检材上的打印文字内容与样本上的打印文字内容不是同台打印机打印;检材上的“长治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专用章”印文是盖章形成。3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中警鉴字(2012)450号鉴定书证明:检材1为户名为申合群,编号为晋023678**,存入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金额为100万元的山西农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检材2为户名为申合群,编号为VII02355433,存入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金额为100万元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一张。样本为户名为牛科,编号为VII02355432,金额为15480元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一张;户名为刘艺堂,编号为VII02354940,金额为1800元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一张;户名为贾慧兵,编号为VII02355447,金额为16512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一张;户名为杨付的,编号为晋71211**,金额为8000元的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社新市街储蓄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户名为李平兰,编号为VII02355738,金额为10000元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一张;户名为申合群,编号为VII02358008,金额为100万元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一张;户名为程爱平,编号为晋71573**,金额为20000元的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社新市街储蓄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户名为常晓亮,编号为晋71437**,金额为6000元的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社新市街储蓄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经鉴定:检材1上的打印文字内容与检材2上的打印文字内容不是同台打印机打印;倾向认定检材2上的打印文字内容与样本上的打印文字内容是同台打印机打印。34、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申合群说明书、申合群存单挂失申请书、申合群保证书证明:户名为申合群,存单编号为VII02355433,存款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存款金额为100万元,存款期限为1年的存单。申合群2007年10月19日以被骗为由申请将上述存单挂失,于2007年10月31日对该挂失存单进行了补办,补办存单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户名为申合群,存单编号为VII02358008,开户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存款金额为100万元,并于2007年10月31日办理了存款支付手续。35、被告人原永红供述证明:2007年8月其通过李连生从冯燕处得知可以用100万元存单抵押贷款30万元,其便让魏生旺联系存款人,并商量好其付10万元好处费,其后便借了冯燕10万元现金,并将钱暂时保存在信用社保险柜里,其与冯燕不知道存款人是谁。2007年8月31日,魏生旺将存款人(申合群)带到了长治县城关信用社新市街储蓄所,其将好处费给了魏生旺,申合群将存款交到柜台内,冯燕将存款单打印出来给了其,其发现是两张存单,冯燕让其将下面一张存单给申合群。第二天其将身份证等手续给了冯燕,几天后冯燕让其到长治县城关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冯燕说主任想见申合群。其便伪造了申合群的身份证、名章,还用200元雇人冒充申合群,信用社主任见到问是否同意用存单抵押贷款,冒充申合群的人按照其的意思说同意,并在承诺书上签字捺印,其还在借款契约、抵押物品清单、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书上替申合群签名捺印,其后将伪造的假身份证扔掉。其以前因为做煤炭生意赔了钱,资金周转不开,另外其还借了别人180多万元的高利贷,债权人一直向其催要,其还向李连生借给18万元,因此其想拿申合群存单抵押贷款。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原判认为原审被告人原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贷款担保人的身份证、名章,并自己或者找人冒充贷款担保人在贷款所需相关证明文件上签字、加盖名章的手段,以骗取长治县城关信用合作社贷款30万元,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综合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原永红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后,原永红不服,上诉称自己并没有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贷款过程中虽有欺骗手段,但自己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因此请求改判无罪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永红从长治县城关信用合作社新市街储蓄所负责人冯燕处得知,存入该储蓄所100万元,可以用100万元存款单质押贷款30万元后,便找魏生旺帮助找人存款,同年8月31日,魏生旺为原永红找好了存款人申合群,由存款人申合群在该储蓄所存入了100万元,并拿走一支100万元存单。后原永红在存款人申合群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户名为存款人申合群的100万元存款单做担保,采取伪造存款人申合群的身份证明、名章,及自己或找他人冒充申合群在贷款担保所需相关证明文件上签字、加盖名章等手段,通过冯燕在长治县城关信用社为其办理30万元的质押贷款。2007年9月6日,申合群持100万元存款单到新市街储蓄所取款时,工作人员发现申合群所持存款单是伪造的存款单,原永红的贷款程序就此终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捕证明、羁押证明、长治县人民法院(2004)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2、证人冯燕、秦卫东、牛爱英、赵爱红、原庆芳、韩晓芳、李国昌、王红霞、王永生、李连生、魏生旺、余秀蓉、连建英、姜先花、武卓生、赵春梅、李斗、李红卫、张俊兵、申合群等人的询问笔录。3、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01)公鉴(文检)字(2011)22号鉴定书、提取印模记录、提取记录、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假存单一支、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复印件一支、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复印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止付通知书、空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承诺书、空白抵押物品清单、信用社借款契约、申合群身份证复印件、原永红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一支、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证明二份、电视监控工程供货安装合同书、长治县城关新市街储蓄所安装平面图、设备清单及报价、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册、空白重要凭证领用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中警鉴字(2012)372号鉴定书、中警鉴字(2012)450号鉴定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中警鉴字(2012)450号鉴定书、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申合群说明书、申合群存单挂失申请书、申合群保证书等。4、原审被告人原永红供述。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永红上诉称自己并没有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贷款过程中虽有欺骗手段,但自己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因此请求改判无罪或从轻处罚。对此,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本案中,原永红采取伪造存款人身份证明、名章,冒充存款人在贷款担保所需相关证明文件上签字、加盖名章等手段,骗取长治县城关信用社30万元的质押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丽萍代理审判员:韩海林代理审判员:范宁

书记员:李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