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波。被告:杨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杨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高苏燕
书记员:沈燕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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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波。被告:杨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杨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高苏燕
书记员:沈燕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