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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波与杨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嘉海长民初字第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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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波。被告:杨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杨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高苏燕

书记员:沈燕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