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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黄某某与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嘉海保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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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申请人:邱某某。

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申请人的闽h×××××号货车一辆,申请人以海宁市建工物资有限公司对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扣押被申请人的闽h×××××号货车一辆,(现停放在海宁市交警事故处理中心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锡康

书记员:江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