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漳州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石亭南山景区工业园(石亭镇蔡前村)。法定代表人:苏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生。被告:施剑耀。被告:黄道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漳州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童平凡
代书记员:陈奕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漳州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石亭南山景区工业园(石亭镇蔡前村)。法定代表人:苏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生。被告:施剑耀。被告:黄道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漳州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童平凡
代书记员:陈奕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