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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漳州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与施剑耀、黄道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民初字第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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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漳州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石亭南山景区工业园(石亭镇蔡前村)。法定代表人:苏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生。被告:施剑耀。被告:黄道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漳州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童平凡

代书记员:陈奕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