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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邵红标与马桂英、邵新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泉民一初字第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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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红标,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苏集镇邵寨行政村邵寨。委托代理人:徐思岩,阜阳市颍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明超,阜阳市颍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桂英,女,193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苏集镇邵寨行政村邵寨。被告:邵新涛,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苏集镇邵寨行政村邵寨。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武,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红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朝辉

书记员:陈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