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802、804。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义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中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组织机构代码:28762286-9。法定代表人:刘明忠。委托代理人:莫远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石建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四会市公路局。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建设路**45652408-0。法定代表人:苏建中,局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会市公路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3元(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91.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多预交的人民币1391.5元,由本院退回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洪涛代理审判员:梁晴敏代理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许旭东(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