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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欧阳云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浙温刑终字第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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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清华。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云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2)温苍刑初字第6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阳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3月初,被告人欧阳云谎称可帮忙引荐投资煤矿生意,从被害人余某乙、余某丙处分别骗取投资款4万元和6万元。2010年3、4月份,欧阳云谎称其系苍南县龙港镇沿江办事处主任,可通过关系低价购买到位于龙港镇世纪大道旁凤江村的一处空地,建议被害人余某丁共同投资,在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间先后骗走余某丁人民币407000元。2010年10月份,欧阳云为打消余某丁的疑虑并掩盖事实真相,委托他人伪造了一本龙港镇凤江村出让建设用地10亩(土地证记录为7200m2)给余某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事情败露后,经余某丁多次催讨,欧阳云将其一辆荣威550轿车(鉴定价值为80000元)过户给余某丁抵债,后余某丁在龙港镇二手车市场以8.2万元将该车转让于他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余某丁、黄某、余某乙、张某的陈述,证人余某甲(欧阳云妻子)、刘某(龙港凤江村村书记)的证言、林某(矾山镇镇委副书记)、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土地登记审批表,银行卡转账明细表、记账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腾讯QQ聊天记录,苍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苍认字(2012)741号关于轿车的价格鉴定结论、车辆买卖合同,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欧阳云的供述及辩解。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欧阳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欧阳云退赔赃款人民币425000元,分别返还被害人余某丁、余某乙、余德某325000元、40000元和60000元;扣押在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假证一本,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欧阳云上诉及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的第二节事实,其未虚构龙港镇沿江办事处主任身份,诈骗金额为407000元缺乏证据印证,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欧阳云自称苍南县龙港镇沿江办事处主任,并可以凭关系低价买地这一事实得到被害人被害人余某丁、黄某夫妇陈述的证实,另有证人余某甲的证言、QQ聊天记录证实欧阳云谎称在沿江办事处上班的事实,欧阳云及辩护人关于未虚构龙港镇沿江办事处主任身份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欧阳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承认自己在明知龙港镇世纪大道旁凤江村土地无法买卖的情况下,仍以共同投资买地为名陆续向被害人余某丁借款40万元以上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并在余某丁多次催要土地证的情况下伪造了一张所有人为余某丁的假证以让余安心。其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除了买房买车的35万系正常借款外,其余407000元是诈骗。因此,其关于犯罪金额的供述得到了被害人余某丁、黄某夫妇的陈述,证人余某甲的证言,银行卡转账明细表、记账单等书证的印证,原判已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犯罪金额就低认定,欧阳云及辩护人对诈骗金额提出的异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阳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507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欧阳云及辩护人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月进代理审判员:刘建国代理审判员:涂凌芳

书记员:赵东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