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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徐某、莫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衢开刑初字第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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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3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莫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4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余中伟。被告人郑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9月5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2)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莫某、郑某甲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2年11月26日转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龚高华、被告人徐某、莫某、郑某甲、辩护人余中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辩称,案件事实认定上,根据各被告人供述骗取医疗保障资金应是双方协商确定,而非莫某提议;量刑上,建议对被告人莫某免予刑事处罚,骗保是在莫某受伤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数额不大,莫某主观意愿不强也曾劝阻,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被告人莫某有自首情节,且有犯罪中止情节,在犯罪中起配合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也积极退赔,缴纳罚金,也是初犯。如不能免予刑事处罚,请求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徐某、莫某在开化县城关镇岙滩财富广场“快乐星”汉堡店帮戴某拆装空调时,莫某不慎从高处跌落致腰椎受伤,随后徐某、戴某将莫某送入开化县中医院治疗。因当时莫某亲属未在现场,徐某便以自己名义为莫某办理挂号、住院手续,后当莫某告知徐某自己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并得知徐某已用自己名义为其办理挂号、住院手续后,双方协商莫某继续用徐某名义住院,相关医药费报销事宜由徐某操作,莫某负责配合。同年5月,被告人徐某为骗取医疗保障资金,因自己不便出面,便要求其妻子郑某甲携带由莫某冒充徐某签名的相关住院治疗材料到其所在的村、乡办理手续,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此种行为系虚假报销时,因考虑到和徐某系夫妻关系,故意隐瞒真相、积极办理医疗报销事宜,从而骗取开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中心现金7976.74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郑某甲主动向开化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三被告人退出骗取的医疗保障资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示证,并经质证的被告人徐某、莫某、郑某甲的供述,证人戴某、刘某、严某、周某、郑某乙、郑某丙、卢某的证言,书证协议、收条、开化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中心明细报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账户开销户登记簿、开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报销领款通知书、申请单、开化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核情况说明、申请单、中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许可单、住院记录、入院72小时谈话记录、告知书、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开化县城乡具名基本医疗保障外伤原因调查记录、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说明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举证了手机短信整理稿、电话录音整理稿、通话记录、报警记录、中国移动入网受理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莫某在骗保过程中有中止犯罪情节,在案发后,有自动投案情节。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主观上有将中止犯罪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共同犯罪人,但客观上没有自动停止犯罪,也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莫某在事后拨打110及向开化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举报的行为,不符合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不构成自动投案。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莫某、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国家医疗保障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郑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郑某甲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四、违法所得7976.4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付霞人民陪审员:王桂香人民陪审员:金荷如

书记员:金佳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