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郁甲、郁某甲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衢开刑初字第27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甲。2008年12月17日因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

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10月因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开化县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开化县看守所。被告人郁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开化县公某某刑事拘留。2013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贾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开化县公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甲、郁某甲、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联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郁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三被告人流窜作案,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到本案的经济损失已经全部挽回,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郁乙、贾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郁甲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郁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郁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汪肖宁

书记员:江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