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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2

潘尚初与平阳县敖江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2)温瑞行初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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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潘尚初。委托代理人陶学委,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阳县敖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阳县敖江镇吉祥路**。法定代表人陈先夏,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池方景、周勉弟,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潘尚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尚初诉被告平阳县敖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潘尚明建设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潘尚初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尚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尚初负担。

审判长:陈建昌人民陪审员:叶其仁人民陪审员:李明

(代)书记员:万顺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