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尚初。委托代理人陶学委,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阳县敖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阳县敖江镇吉祥路**。法定代表人陈先夏,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池方景、周勉弟,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潘尚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尚初诉被告平阳县敖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潘尚明建设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潘尚初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尚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尚初负担。
审判长:陈建昌人民陪审员:叶其仁人民陪审员:李明
(代)书记员:万顺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