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竹欣,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原告:杜竹箐,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被告:叶东,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田雪梅,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徐燕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竹欣、杜竹箐诉被告叶东、田雪梅股份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竹欣、杜竹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王传亭人民陪审员:梁鲁红人民陪审员:华通流
代书记员:高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