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俊平,男,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原芜湖宇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被告:芜湖宇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丁启平,总经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章俊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芜湖宇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财产在人民币9958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奚正荣
书记员:汤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