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杨凌某某绿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卫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凌某某绿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被告卫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审判员:赵雅玲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书记员:袁康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