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正刚与被执行人陕西三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三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不详,其法定代表人孙良敏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长执字第00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