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继承执行裁定书

(2011)长执字第0081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继承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执字第81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