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继承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执字第81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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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继承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执字第81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