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广全。被执行人长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住址长安韦曲南街**。法定代表人刘宝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于2012年5月14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长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了金钱给付义务(2009年8月-2012年5月)每月工资共计165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2年5月31日双方同意签订,执行补缴三金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同意补缴,双方一同到社保补缴时,因个人在社保局无户头暂时无法补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2)长执字第00598号执行案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