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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景卫与闫卫东伤害执行裁定书

(2002)长执字第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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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景卫与被执行人闫卫东伤害一案,(2001)长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闫卫东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卫东之妻张小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小利在金融机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