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静。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前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四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9日以(2010)长执裁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房号为14-20102、14-30101、14-30102、14-40101、14-40102、14-40103),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市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西安市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小三审判员:刘林选审判员:胡千平
书记员:张富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