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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党改露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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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党改露,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北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XXX,男,系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北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北村村民委员会以XX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名义的存款429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