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开养。被执行人强宁乐(又名强宁娃)。
申请执行人王开养与被执行人强宁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该案标的283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强宁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管部门也没有车辆记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执行(2012)长执字第0088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