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品东,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2012年4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钟碧涛,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孝昌县。2012年5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辩护人吕海涛、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仁峰,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诉字(2012)第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品东、钟碧涛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2年8月1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2012年11月7日,被害人晏某1申请向人民法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军出庭参加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被告人吕品东及其辩护人吕海涛、杨威,委托代理人彭仁峰、被告人钟碧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下午14时许,晏某1在被告人吕品东经营的好朋友电玩城玩游戏机时,因赊帐问题与营业员及被告人吕品东的儿子邓龙飞发生纠纷,后将该电玩城的三台游戏机砸坏。被告人吕品东得知后,遂与涂腾联系,让其与晏某1协商赔偿事宜。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吕品东回到电玩城时,涂腾一方正与晏某1一方进行谈判,后被告人吕品东与被告人钟碧涛及涂腾等人将晏某1邀至另一单独房间内进行协商,在此期间,因没有谈拢赔偿事宜,被告人吕品东的儿子邓龙飞持酒瓶将晏某1的头部打伤。与晏某1同来的年轻人听见房间内传来打斗声音后,遂破门与被告人钟碧涛及涂腾一方的人发生互殴,在斗殴过程中,涂腾一方的人将晏某1一方的王某1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晏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伤残八级)。案发后,被告人吕品东已垫付医药费48000元。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吕品东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晏某1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晏某1请求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吕品东的供述证实:我在孝昌县家好朋友电玩城,前天我儿子邓龙飞过来找我,我就安排他在店里住下。2012年4月4日早上,我和朱雪峰一起到武汉去了,到了下午14时许,我们回到孝感时,我店里的女营业员打电话说晏某1把店里的三台打渔机砸坏了,还要打邓龙飞。我问是怎么回事,营业员说晏某1吸麻果吸多了,要邓龙飞免费给他上分玩,邓龙飞不同意,晏某1就动手的。我说我马上回来,挂了电话后,我给涂腾(指乌鸦)打电话说晏某1把我的店子砸了,要他过去看看。我给涂腾打电话的意思是叫他带人去看看是谁在砸我的店子,是谁在打我的儿子邓龙飞,如果认识晏某1就去制止一下,如果不认识就可以帮我儿子打对方。下午15时许,我从孝感回了店里,到店里后就看见涂腾和他带来的三个年轻人正在和晏某1协商,晏某1带了六七个年轻人坐在店里面。我儿子邓龙飞在后面我的房间里,他的左手受伤了,用卫生纸缠着,我就叫邓龙飞去包扎。然后我去跟晏某1谈打渔机的事,我当着晏某1的面和厂家联系,厂家说修理好一共要11000元左右,晏某1说他没有钱,叫我先把钱垫着修理,他承认出一半的钱给我打欠条,我就不同意,说要报警,涂腾就劝我不要报警,说让他们再协商协商。我儿子邓龙飞包扎回来后我就跟朱雪峰一起到电玩城后面做饭,邓龙飞和两个女营业员在房间里坐着。我做了一会饭就听见外面有凳子打砸的声音,我就从厨房出来看,看见晏某1右侧着地躺在地上,头部在流血,他身边还有一个黑色的葡萄酒瓶的碎片。邓龙飞在房间门口站着,店门外涂腾等人和晏某1带来的人还在相互用铁凳子殴打,打了之后他们双方都跑了。过了四五分钟,晏某1带来的两名男青年到店里把晏某1扶走了,我就叫店里的女营业员把店里打扫一下。到晚上快20时,涂腾给我打电话说晏某1在县一医院住院,人快不行了,叫我快点拿医药费去。我就叫他来找我,然后我们一起到银行取了2万元钱,在我的车上我将这2万元钱给了涂腾,涂腾在车上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他把钱给别人去医院交了。涂腾说2万元不够,我说先给2万,后面医院要钱我再出,然后我回家睡觉了,涂腾就在我车上睡觉。2012年4月5日早上,涂腾说医院的钱不够,叫我再到医院交钱,我就到银行取了1万元到了医院,在医院碰到了晏某1的家属,我说我带了1万元,他们说不够,叫我拿100万,我说我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他们就说要报警,我就叫他们报警,然后晏某1的妻子就报警,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2、被告人钟碧涛在公安机关及庭审过程中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4日下午16时许,好朋友电玩城的老板吕品东给我打电话,要我去把电玩城里闹事的人摆平,我就给涂腾打电话叫他和我一起去。到电玩城后,我看见晏某1带着五六个年轻人坐在里面,外面还站着六七个年轻人,吕品东与他儿子邓龙飞也在。然后我与涂腾就和晏某1谈赔偿的事,这时我们这方来了四五个年轻人。吕品东给厂家打电话,厂家说修理好要1万余元,晏某1说现在没有钱,叫吕品东先修着,修好后晏某1认1万元,吕品东不愿意。然后吕品东与邓龙飞、晏某1和我几人进了一个房间,到房间后,吕品东将他儿子邓龙飞拉到另外一个房间里说话,一会后,他们两人出来了,邓龙飞出来后拿起一个长瓶子将晏某1的头部打伤,然后我们就走了。其他人可能是听见里面打起来了,就相互殴打。我们这方后来去的几个人是涂腾叫去的,他们都动了手,晏某1和他带去的人也都动了手的。二、被害人晏某1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4日中午12时许,我和朋友王某1一起到好朋友电玩城玩游戏,后来我陆续把带着的钱输光了,然后我就要营业员给我赊分,她开始给我赊了一些分,到后来就不再给我赊分了,还要我还钱。然后我就和她发生了争执,电玩城老板的儿子可能听见我和营业员在争吵,就从后面房间里拿着一把砍刀出来骂我,我听见他骂我,就起身拿起椅子打砸店里的游戏机,我把店里的三台游戏机的外层玻璃都打破了。他看见我在砸机子就冲上来拿刀砍我,但没有砍到,我和他抢了一段时间把刀抢了过来,抢刀的过程中他的手被刀划伤了。我把刀抢过来后跟他说有什么事等老板回来之后再说,刀先由我保管,老板回来后我就把刀送过来。之后我就拿着刀和王某1一起走了。过了半个多小时,我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打过来的电话,对方说他是乌鸦,叫我到电玩城里去。我问他有什么事,他说跟电玩城老板的关系蛮好,和我也认识,叫我去电玩城谈谈,我就问他老板在不在,他说老板马上就回。我说老板的儿子拿刀要砍我,我把刀抢过来了,刀还在我这里,要是老板回来了我就把刀送过去,他说老板回来了,叫我过去,之后就挂了电话。我带着那把刀和王某1一起到了电玩城,到店里后,就看见乌鸦和几个年轻人及店老板和他儿子、三个女营业员在里面。我跟店老板说你儿子要拿刀砍我,我把刀还给你,然后我就把刀给了店老板,店老板就问我怎么回事,我就跟他说了一下经过,他说要我赔偿,我问他要多少钱,他说要6万元,我就跟他说修理要不了那么多钱,说大家都有错,我只愿意出修理费。老板又给厂家打电话,然后跟我说修好三台机子一共要11000元钱左右,我说修机子的钱我愿意出,老板就一直要我赔新机子,我就不愿意,我们谈了一会还是没有谈拢,店老板的女朋友就拿着相机给我们照相,之后老板说外面人多了谈事情不方便,叫我们一起到房间去谈。我就跟着店老板一起到了一楼里面的房间,当时进去的还有乌鸦、乌鸦带来的一个年轻人,店老板的儿子和店老板的女朋友。我们进去之后店老板问我想怎么搞,要么赔6万元钱,要么就把我送到派出所去,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修机子的钱我可以出,但是赔6万元我不愿意,叫他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店老板就把他的儿子叫到后面一个小房间,我就在一台游戏机边上吸烟。一会后,店老板和他儿子一起出来,店老板的儿子走到我身边问我赔不赔钱,我还是说没有那么多钱,然后店老板的儿子就拿出藏在身后的一个红酒瓶子来打我的头部,他在我的头部打了一下把我打倒在地,然后继续用瓶子殴打我的头部,店老板也用脚踩我的手臂,之后我就昏迷了。我的头部是被店老板的儿子打伤的,胳膊上的伤是店老板打的。三、证人证言1、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4日下午15时许,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晏某1在电玩城玩的时候,叫老板上分,老板儿子不上分还拿刀砍晏某1,晏某1抢过刀将老板儿子的手弄伤了,还把游戏机砸坏了几台,晏某1叫他把我带着,再带几个人一起到电玩城去谈谈。我就跟王某2打电话,然后我、王某1、王某2一起到了电玩城。到电玩城后,我看见晏某1和另一名年轻人在门口等我们,电玩城里面有很多人,我认识的有老板和他儿子、女营业员、乌鸦,还有不认识的八个年轻人。晏某1就和乌鸦在一起谈砸坏游戏机赔偿的事,但没有谈拢,然后晏某1叫我们一起出来准备走人,乌鸦就叫住晏某1说回去再谈谈。乌鸦和晏某1就到了里面的房间,过了一会乌鸦出来叫他们的人一起进去,他们进去后就把门栓上了。接着里面传来打砸的声音,我就和王某1、王某2及另外两名男青年将门栓踢坏,他们就在里面把门挡着,我们就在大厅拿铁凳子把门砸坏了。然后我看见老板的儿子用一个红酒瓶子在打晏某1的头部,一个男青年用一把小刀在晏某1的头部砍了一刀,其他人就是用凳子或者拳脚打晏某1的头部及身体。他们看见我们把门砸开了,就冲出来三个男青年拿着一把砍刀、一把匕首、一把菜刀要来砍我们,我们就拿着铁凳子抵挡,我们边挡边跑,后来王某1被他们追上了,他们用石头和刀将王某1的头部打伤,然后就跑了。后来我叫了一辆QQ车,王某1和另外一个男青年到电玩城把晏某1扶出来,他们三人就上车去了医院。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4日下午16时许,其与晏某1、沈某及另外二人在转盘准备吃饭时,晏某1接到店老板的电话,叫他到店内去谈一下。其一行5人就到了店内,看见有约10人在现场。随后,晏某1与老板、涂腾及涂腾带的两个人共五人到了里面房间关着门谈判,然后其他人陆续进了该房间,其一行人则在外面等候。约几十分钟后,其听见里面有人打架,推开门后看见里面的人围着晏某1在打,站在门口的两个人拿着开山刀和匕首不准其进入并将门关住,其遂拿起凳子将门砸坏。之后,其准备进入时,先前守门的两个人及另三个人就围着其打,其往门外退时看见晏某1仰面躺在地上,邓龙飞拿一瓶子朝晏某1头部击打。后其被该五人追打,并被人用石头和砍刀打伤头部。其并不认识将自己打伤的人,对方应该都是老板叫来的,老板在指挥他们,还给他们香烟,老板儿子邓龙飞用瓶子打晏某1时,老板在旁边站着。3、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4日中午,晏某1在好朋友电玩城玩游戏机要求赊帐,其没有答应,两人遂发生争执。其看情况不对,就到门外给老板吕品东打电话,刚接通电话,就听到店内有打砸声,李某出来叫其报警,说晏某1在打吕品东的儿子邓龙飞,还将游戏机砸坏。其正准备报警时,邓龙飞叫其不要报警,说等吕品东回来再报警。其看见邓龙飞的左手在流血,就去药店给其买药。约半小时后,其回店内时,看见涂腾一方5个人和晏某1一方7个人左右在店内。约15时许,吕品东回了店内,对涂腾说:不管你们双方怎么谈,机器被砸坏的赔偿费用一定要给的,谈不拢就报案。说完吕品东与朱雪峰一起出了门。约半小时后,吕品东与朱雪峰回了店内进厨房做饭。约十多分钟后,其听到双方打斗的声音,看到晏某1一方的人拿着椅子往放转盘机的房间内跑,其以为对方要打自己,就往放转盘机的房间跑。在房间内,其看到晏某1一方和涂腾一方的人相互打了起来,双方都拿着椅子对打。约一分钟后,涂腾一方的人拿着椅子将对方打散了。涂腾一方的人是吕品东叫来的,有五个左右男青年,晏某1一方有六七个男青年,双方所有人都动了手的。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晏某1要求赊帐玩游戏机,其不同意。晏某1问邓龙飞能不能上分,邓龙飞说不能,晏某1就拿铁凳子砸游戏机,将三台游戏机屏幕砸坏。后又与另一人一起殴打邓龙飞,其就到前面叫程某1报警,但程某1没有报警。后其看见邓龙飞的手在流血,就与程某1一起去药店买药。约半小时后,其回到店内,看到涂腾一方五个人,晏某1一方七个人在店内,程某1进里面房间为邓龙飞包扎伤口,其在外面看着店子。约15时许,吕品东与朱雪峰回到店里,吕品东说要报警,涂腾叫不要报警,吕品东对涂腾说:不管你们双方怎么谈,机器被砸坏的赔偿费用一定要给的,谈不拢就报案。说完吕品东与朱雪峰一起出去了,涂腾与晏某1继续谈判。约半小时侯,吕品东与朱雪峰回来,然后到厨房做饭。约十多分钟,其看见涂腾一方的一个年轻人用拳头打了晏某1一下,之后双方就互相打了起来。涂腾一方的人没几下就把晏某1打倒在地,晏某1带的人往外跑,涂腾一方的人就拿了凳子往外面追。一会后,与晏某1一起来的年轻人将晏某1扶走了。涂腾一方估计是吕品东叫来的,一共有五个左右男青年,晏某1一方有六七个男青年,双方所有人都动了手的,双方都是拿的店内椅子打的。四、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晏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五、辨认笔录,证实王某1、沈某辨认吕品东、钟碧涛即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及吕品东辨认钟碧涛、程某1辨认钟碧涛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六、收条,证实2012年4月4日,涂腾所写的收到好朋友电玩城老板2万元;2012年4月10日、19日,孙某、晏某2从兴城派出所领到晏某1医药费1万元及8000元;2012年11月7日,被害人晏某1收到吕品东家属赔偿款15万元的事实。七、照片,证实好朋友电玩城三台游戏机的损毁情况。八、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4月5日,孝昌县公安局兴城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其丈夫晏某1被人打伤,现在县一医院治疗。,该所出动警力在县一医院住院部三楼,将犯罪嫌疑人吕品东抓获,经讯问,吕品东对组织乌鸦(指涂腾)的等人与晏某1聚众斗殴的事实供认不讳。及武汉市公安局江堤街派出所在鑫太子网吧抓获被告人钟碧涛的事实。九、身份证、户口本,证实晏某1及其女儿晏阳的出生日期,及晏某1为非农业户口的事实。十、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医疗收费收据,证实晏某1住院所花医药费共计63170.93元。十一、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晏某1构成八级伤残,及其误工、护理、后续医疗费等情况。十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证实鉴定费用共计1300元。十三、交通费发票,证实交通费用共计300元。十四、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晏某1已收到吕品东家属赔偿款15万元,及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事实。十五、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品东因晏某1砸坏游戏机一事而邀约他人与晏某1等人协商,在谈判过程中,因未达成赔偿事宜而致发生相互殴斗,并造成晏某1受重伤,王某1受伤的后果,被告人吕品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钟碧涛受他人邀约参与斗殴行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吕品东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本案中,因双方的殴斗行为致一人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吕品东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吕品东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斗殴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品东因晏某1砸坏游戏机一事,邀约涂腾及被告人钟碧涛等人与晏某1一方协商。被告人吕品东的供述证实其在打电话邀约他人时即对打架斗殴存在预见;其后,被告人吕品东与他人及晏某1进入一单独房间内继续谈判,后吕品东与其子邓龙飞又到另一房间,两人出来后,邓龙飞即持酒瓶对晏某1进行殴打,被害人晏某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吕品东亦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及至后来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吕品东一直在现场且并未制止。结合相关证据,被告人吕品东主观上对晏某1的受伤及双方的殴斗行为应存在概括的故意;被告人吕品东作为本案的邀约者和组织者,应对本案发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称被告人吕品东已积极垫付了58000元的医药费,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害方收到了48000元医药费,另外的1万元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碧涛辩称自己未动手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程某1、李某的证言均证实涂腾与晏某1双方的人都动手实施了互殴行为,且有辨认笔录证实参与斗殴行为的相关人员,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吕品东邀约他人与晏某1一方进行谈判,谈判不拢后双方发生互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钟碧涛受邀约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晏某1因赊帐一事与营业员发生纠纷后,持凳子将游戏机砸坏,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吕品东的家属在案件发生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二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各自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二被告人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品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钟碧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小零审判员:范波涛人民陪审员:周超
书记员:沈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