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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王家家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鄂孝昌刑初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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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聚众斗殴文书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家家,绰号家鱼,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孝昌县组16号。2011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孝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12月30日由孝昌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诉字(2011)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家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孝昌县人民检察万某:万方映付某叫付秋容的女孩谈付某被付秋容的刘某1朋友刘强得知后万某到万方映工作的天姿万某找万方映。2010年10月15万某,万方孝昌县城区转盘附刘某1打了刘强,同年10月刘某1日,刘强再万某到万方映工作万某找万方映未果。当万某,万付某过付秋刘某1到了左某1弟左仁伦的电话,说明了自己的身左某1是左仁伦在电万某胁万方映,双方发出邀约打万某晚万方周某了孙某2、徐某2、戚某1、孙某3、刘某3国左某3磊左某4、叶某、王某1、宋某雷、宋祥及被告人高某家及高亮等刘某1备左某1、左仁伦斗殴,并邀请上述人等到一家餐馆就餐。至就餐完时,由于左某1到刘某1伦、刘强万某,万方映一方散伙准备休万某时万方左某1了左仁卓某求到卓宇学校附近打架的电万某是万方映先后邀刘某3告周某、戚某1、孙某3、孙中国等人,周某由周敦光联系被告人马腾飞准备打架用戚某1由左某3超左某4、叶某、王某1、王雷雷等人坐车到红太阳酒店联系马腾万某,刘某3映周某、周敦光徐某2约徐红伟、被告人高某家及高亮等人参戚某1。戚文超一行人到达红太阳酒店后,马腾飞明知其要参与打斗而仍将家里孙某2于孙忠孙某2由戚某1带戚文超一行人到马腾飞家拿了十余把孙某2后孙忠祥在花园广场宋某邀王某2及王志勇等人到107国道重庆富侨洗脚万某与万方映一行人会合。上述参与人员分乘两辆左某1在左仁伦的催促卓某到了卓宇学校东侧的中天大道打架现场左某1,左仁伦已余某约丁某彪罗某、王某3、王攀攀等四人持刀等在那里卓某方在卓宇学校东侧中天大道碰面后,当即持刀发生斗殴,左某1致左仁戚某1,余某超、余彪受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家家供述证实:去年十月份万某,万方映因谈朋友与他人发生矛盾请我帮他打架,我答应了。当天晚上21时许,我在飞鹰网吧万某,周某、周敦光叫我去帮忙打架,高某叫上高亮与他们一起乘车来到重庆富侨洗脚城附近,然后与其它来帮忙打架的人分乘两卓某赶往卓宇学校东侧的中天大道。到达斗殴现场后,对方的戚某1将戚文超砍伤,我们这方的人便持刀追赶戚某1伤戚文超的男青年,我也下车空着手跟着他们去追赶那某个男青年砍伤后便都返回乘车离开了斗殴现场。二、证人证言徐某1人徐金涛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7日上午10时卓某其到卓宇学校后面牵牛时,发现铁路干校院墙旁有一名死者的事实。龙某人龙左某1系左仁伦母亲)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6日晚上,其在做左某1,左仁伦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左某1里左仁伦问了对方左某1后左仁伦回答说等吃完晚饭才能左某1后左仁伦吃完晚饭后向其要了钱交话费,然后出门的事实。涂某证人涂露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6日下徐某2和徐红万某与万方映等人会合,后坐车到案发现场,但其没有下车,没有看清具体的打架过程。李某证人李文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6日晚上2余某许,余彪给其打电话说被人砍伤余某其带余彪到县一医院就医的事实。付某人付秋容的证言,刘某1其与刘强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刘某1其与刘强分万某与万方映刘某1友。刘强得知后,万某打万万某后万方映通过刘某1知了左某1弟左仁伦的电话。2010年10月17日上午1万某,万方映给其发短信说他那左某1把左仁伦一方的人砍伤了。孙某1证人孙敏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7戚某1与周某、周敦光见面戚某1现戚文超背部被人戚某1,戚文超说是前一天晚万某与万方映等卓某人到卓宇学校附近打架时被人砍伤了。刘某2证人万某系万方映同事)的证言,证实打架万某是刘某1映和刘强为付某叫付秋容刘某1孩,刘强为此到万某过万方映三次。2010年10月16日下午1万某,万方映请假提前离开了理发店,到当晚约2万某,万方映回刘某3里将刘磊叫了出去。到晚上2刘某3许,刘磊回到了店里,在一个同事手里借了300元钱,并让其送他到急救中心的事实。刘某1证人刘强的证言,证实付某与付秋容在谈朋友,付某知万某与万方映在谈朋万某到万方映工作的地方没有找万某后万方映带人在建设银行门口将其打了一顿,第二天左某1带左仁伦等人到天姿万某找万方左某1。左仁伦主动说要为其报仇,其开始不左某1但左仁伦一直说被人打了不能就这样算了,并说报仇的事不左某1,左仁伦自己找人去搞。其没有说话就离开了。三、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左某1者左仁伦符合生前被他人以刃口较锐的砍器砍伤右侧颞顶枕部,造成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损伤致急性颅脑功能障碍死亡的事实。四、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戚某1实余某超、余彪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五、辨认笔录及照戚某1实戚文超辨认王家家即为本案犯罪嫌疑左某1在左仁伦致死现场提左某1为左丁某分给丁某,但丁吉认为该刀较王某3与王攀攀交换,该刀在斗殴过王某3由王攀攀所持的事实。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七、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家家于2011年11月25日到孝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八、万某犯周某、周敦光等人供述及被告人王家家的户籍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家受他人之万某与左某1与左仁伦的斗殴,斗殴左某2致左仁戚某1,余某超、余彪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家家受他人之邀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被告人王家家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家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小零审判员:罗如乔人民陪审员:周超

书记员:沈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