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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张楚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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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楚洪,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原系深圳市华之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2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字〔2012〕第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楚洪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楚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份,被告人张楚洪入职深圳市华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任业务员,负责公司电子产品销售。2012年初至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楚洪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现金货款不上交、虚构客户订货骗取公司货物后变卖的方式侵占华某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576437.6元,并将侵占的款项用于赌博。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楚洪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楚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楚洪以往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的代理人赖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周某、毛某、刘某1、柯某、庄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楚洪的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华某公司营业执照,员工档案登记表,工资表,员工劳动合同,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到案说明,送货单,对账单,专项审查报告,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法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楚洪无视国家法律,身为深圳市华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楚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楚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文凯人民陪审员:苏峰人民陪审员:王晓端

书记员:涂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