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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国林与刘志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阜民二初字第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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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国林,男,1980年生,汉族,泊头市人,阜城县玉林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告刘志扬,男,1963年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王国林承担。

审判员:魏文升

书记员:王爱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