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林,男,1980年生,汉族,泊头市人,阜城县玉林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告刘志扬,男,1963年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王国林承担。
审判员:魏文升
书记员:王爱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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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国林,男,1980年生,汉族,泊头市人,阜城县玉林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告刘志扬,男,1963年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王国林承担。
审判员:魏文升
书记员:王爱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