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晓江。被告:范晓军。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江与被告范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晓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0元,由原告范晓江负担。
审判员:朴金利
书记员:郭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范晓江。被告:范晓军。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江与被告范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晓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0元,由原告范晓江负担。
审判员:朴金利
书记员:郭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