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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范晓江与范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滦民初字第3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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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范晓江。被告:范晓军。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江与被告范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晓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0元,由原告范晓江负担。

审判员:朴金利

书记员:郭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