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小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系深州市兵曹三联冷库负责人。被告李敬东,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深州镇礼门寺村农民,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涛诉被告李敬东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涛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小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昔慧
书记员:吕姗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