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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张海元与被告王建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涉民初字第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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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海元,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建花,女,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元与被告王建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英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彦花审判员:贾学亮人民陪审员:张富强

书记员:江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