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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万成与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涉执字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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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万成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姚万成申请执行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其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内将本案的标的款及执行费用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