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徐焕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0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学礼,局长。被执行人徐焕保。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徐焕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蔡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