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发南。被执行人:山东龙升起重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志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发南与被执行人山东龙升起重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龙升起重机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远珍执行员杨广耀执行员张国民
书记员:赵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