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州青云果品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新民。被执行人张昭花。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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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州青云果品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新民。被执行人张昭花。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