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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青州青云果品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新民、张昭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青法执字第1734一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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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州青云果品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新民。被执行人张昭花。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