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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陇东学院与孙述钊、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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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陇东学院法定代表人郭维俊被执行人孙述钊被执行人张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陇东学院与被执行人孙述钊、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张杰于2013年6月15日前归还其占用原告陇东学院的房屋,逾期被告张杰应承担每间房屋费2000元。二、原告陇东学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元,退付原告83元,被告张杰负担83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英杰代理审判员:喻海妮代理审判员:孙潇

书记员:路娜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