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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延军、张光玺与庆阳回力食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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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延军申请执行人张光玺被执行人庆阳回力食品厂法定代表人魏红兵

申请执行人赵延军、张光玺与被执行人庆阳回力食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庆阳回力食品厂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光玺、赵延军房租费及损失75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庆阳回力食品厂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延军、张光玺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回力食品厂已全部履行,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收被执行人庆阳回力食品厂执行费9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