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程小涛与魏海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民二初字第20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程小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系深州市兵曹三联冷库负责人。被告魏海超,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双井乡马屯村农民,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涛诉被告魏海超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涛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小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昔慧

书记员:吕姗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