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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唐安涛与山东鑫炬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鑫炬建工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东商初字第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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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唐安涛。委托代理人李江令,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鑫炬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工业街**。法定代表人毕永涛,董事长。被告山东鑫炬建工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住所:东营市东城商贸城**地代表人毕俊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庆山,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唐安涛诉被告山东鑫炬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鑫炬建工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安涛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唐安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韩受朋

书记员:高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