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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2012)海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裁定书

(2012)海民初字第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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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北海××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陆海珍,副院长。委托代理人:左平,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美籍华人,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银丰路******。被告:杨××。被告: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老年公寓诉被告杨××、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老年公寓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海××老年公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海××老年公寓负担。

审判员:陈军华

书记员:李秋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