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海××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陆海珍,副院长。委托代理人:左平,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美籍华人,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银丰路******。被告:杨××。被告: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老年公寓诉被告杨××、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老年公寓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海××老年公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海××老年公寓负担。
审判员:陈军华
书记员:李秋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