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世纪泰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太家,总经理。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张会亭,董事长。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巩日新,经理。
原告济南世纪泰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世纪泰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济南世纪泰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方晓艳
书记员:于继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