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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顾士仁、缪福泽与肖井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遵民初字第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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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顾士仁,农民。原告缪福泽,农民。被告肖井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士仁、缪福泽诉被告肖井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士仁、缪福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士仁、缪福泽负担。

审判员:白桂敏

书记员:梁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