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士仁,农民。原告缪福泽,农民。被告肖井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士仁、缪福泽诉被告肖井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士仁、缪福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士仁、缪福泽负担。
审判员:白桂敏
书记员:梁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